获刑十四年辩护人提出精神鉴定法院未予支持
特警,劫匪。并非特警捉拿劫匪,而是特警竟成了劫匪。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案件,让人惊讶不已,特警手持砖头抢劫金店。
“口罩男”报纸裹砖头砸金店
抢劫案发生在2008年3月15日,被抢金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二楼。王女士是该楼层一家店铺的服务员,案发后她回忆说,当天13时许,店内没有顾客,她当时正在店里站着。“突然从楼梯方向上来一个人,戴着一个大大的口罩,把整个脸都罩住了。 ”王女士说,这个人上身穿着一件棕色夹克,头戴一顶深色的帽子。
由于该男子装扮特殊,还引起了另一名服务员陈女士的注意。她发现,该男子手中还拿着一个报纸包,“我当时认为是钱,因为这个男的打扮这么特殊,我一直看着他,他从楼梯口上来直接就朝我柜台北侧的首饰柜台去了。 ”
紧接着,让所有人都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。据陈女士讲,男子把手中的报纸包向柜台上的玻璃砸去,大约砸了三四下,伸手抓了几条金项链,然后跑掉了,“(金店)服务员当时吓得叫了一声就蹲在柜台下面了。 ”
案发后,警方很快介入调查,在现场找到了一块用报纸包着的砖头,警方查明男子就是用砖头砸碎柜台玻璃实施抢劫的。经过清点,金店一共被抢走金项链6条,价值8.6万余元。
抢劫后打车回单位照常上班
一晃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,这起金店抢劫案一直没有侦破。
2009年12月份,金州后石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,男子刘某称自己的一条金项链丢失。
警方介入调查两个月后,刘某又到派出所撤案,称丢失的项链已经找到,并向警方提供证明称,金项链已经卖掉。
然而办案民警发现案件有蹊跷。警方调查发现,刘某确实丢失了项链,系嫌疑人傅某所为,刘某有包庇盗窃嫌疑人傅某的嫌疑。 2010年9月6日,警方将刘某传唤到派出所,在民警的询问下,刘某这才交代了他在2008年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。
刘某出生于1986年,作案时系大连市特警支队合同制警察。
今年1月19日,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刘某供述了抢劫金店的经过,对于抢劫的动机,他竟称是为了“找点刺激”。
刘某称,案发当天,他在单位呆着没事,便想去抢金店找刺激。他先是到路边买了一份当天的报纸,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,用几张报纸把砖头包了起来。刘某供述,他曾在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买过东西,知道二楼有一家金店,于是他直接奔金店而去,实施了抢劫,然后跑下楼打车回到了单位,照常上班。
辩护律师称被告有精神问题
在庭审中,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抢劫罪和包庇罪。刘某对抢劫罪有异议,他认为应该是抢夺罪。
刘某的辩护律师也持此观点。他认为,刘某采取特殊手段,没有威胁售货员的言语行为,没有胁迫行为,不能因为砸玻璃就认为是使用暴利手段,构成抢劫罪。该律师还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,并认为刘某系自首。
该律师还表示,刘某小时候大脑受到重创,因此申请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。
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用报纸包砖头两次将柜台玻璃砸碎,应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,而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刘某进行精神鉴定,法院认为其申请无法律依据,不予以支持。同时,法院也没有认定刘某有自首情节,法院认为,刘某有坦白情节,可从轻处罚。
今年4月11日,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刘某犯抢劫罪、包庇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17万元。“被告人从小就练跆拳道,头部确实受过打击,可能导致精神问题,特别是在他着急时,说话就会结巴。”昨天,刘某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,一审判决后,他们提起了上诉。近日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本报特别报道组)
这就是所谓的“找点刺激”
案发当天,刘某在单位呆着没事,便想去抢金店找刺激。他先是到路边买了一份当天的报纸,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,用几张报纸把砖头包了起来。刘某供述,他曾在甘井子区南关岭附近某购物广场买过东西,知道二楼有一家金店,于是他直接奔金店而去,实施了抢劫,然后跑下楼打车回到了单位,照常上班。
辩控双方焦点
1 非抢劫罪而是抢夺罪
法院认为两次将柜台玻璃砸碎,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
2 有自首情节
法院认为没自首情节但有坦白情节可从轻
3 要做精神鉴定
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,不予以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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